2005年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单位GDP能耗等指标公报
   
国家统计局

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
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

(2006年6月30日)  

  现将2005年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单位GDP能耗、单位GDP电耗、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公布如下。

地 区

单位GDP能耗
(吨标准煤/万元)

单位GDP电耗
(千瓦时/万元)

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
(吨标准煤/万元)

全国 1.22 1358.5 2.59
北 京 0.80 828.5 1.50
天 津 1.11 1040.8 1.45
河 北 1.96 1487.6 4.41
山 西 2.95 2264.2 6.57
内 蒙 2.48 1714.1 5.67
辽 宁 1.83 1386.6 3.11
吉 林 1.65 1044.7 3.25
黑龙江 1.46 1008.5 2.34
上 海 0.88 1007.2 1.18
江 苏 0.92 1198.2 1.67
浙 江 0.90 1222.2 1.49
安 徽 1.21 1082.9 3.13
福 建 0.94 1151.8 1.45
江 西 1.06 966.3 3.11
山 东 1.28 1032.4 2.15
河 南 1.38 1277.7 4.02
湖 北 1.51 1210.0 3.50
湖 南 1.40 1035.8 2.88
广 东 0.79 1195.3 1.08
广 西 1.22 1251.7 3.19
海 南 0.92 912.3 3.65
重 庆 1.42 1132.3 2.75
四 川 1.53 1276.3 3.52
贵 州

3.25

2460.6 5.38
云 南 1.73 1604.6 3.55
西 藏
陕 西 1.48 1405.0 2.62
甘 肃 2.26 2531.0 4.99
青 海 3.07 3801.8 3.44
宁 夏 4.14 4997.7 9.03
新 疆 2.11 1190.9 3.00

  公报数据说明

  1、计算公式

 

  2、GDP和工业增加值按2005年价格计算。

  3、《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》中已发布的2005年全国单位GDP能耗1.43吨标准煤/万元,是按2000年可比价格计算的。

  4、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的统计范围是全部国有和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非国有工业法人企业。

  5、此次发布的数据将作为计算“十一五”时期各地区单位GDP能耗等指标降低率的基数。

  6、一些地区单位GDP能耗较高,主要是由于工业结构中高耗能产业比重较大、耗能装备技术水平较低等造成的。

  7、西藏自治区的数据暂缺。

  8、公报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。

来源:南方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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